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照经营旧货以及对收购的价仇2万余元的旧黄金首饰未如实登记出售人员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山,决定对其一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向福建省福清市政府中请复议,结果是市政府维持了福清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周某不服,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金银制品曾经是特许经营物品,经营黄金制品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者核准。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经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属于特许经营物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银管理条例》有关金银收购的相关规定已不再适用于本案。
。而根据《旧货流动管理办}遐的有关规定,旧货是指已进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旧黄金首饰是以黄金作为原材料的一种物品,与一般消费品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旧黄金首饰就是已进人消费领域的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并保持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旧物品。因此,本案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而周某违反了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福清市公安局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认定旧黄金首饰的收购属于旧货流通管理的范畴并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程序合法,福清法院一审驳回了周某要求撤销福清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福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