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货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旧货:
1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品中的物品
或者有赃物嫌疑、走私嫌疑的物品;
2.严重损坏且无法修理的物品
3.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开展定时定点收购、电话预约上门收购等流动性收购服务,其业务人员和旧货企业的委托收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职业资格,并佩戴统一标识。
(三)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荃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四)旧货经营者应当登RIM售、寄卖或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五)旧货经营者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或者代为保管旧货的,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交接、保管及偿付制度,明确有关责任。
(六)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七)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旧货市场销售旧货。长沙旧货回收